索 引 号: | 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4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标 题: | 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文 号: | 成政办字〔2020〕19号 |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统一登记号: | CWDR-2020-0020002 |
- 索 引 号:113717230044875813/2022-06144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标 题: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 年 05 月 08 日
- 文 号:成政办字〔2020〕19号
- 内容概述: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 统一登记号:CWDR-2020-0020002
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政办字〔2020〕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成武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购置或受援捐赠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其他应收款及对外投资等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沟渠、水面、绿化地、农业生产道路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总体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经营方式,确保农村“三资”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五条 实行委托代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六条 镇街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监管责任主体,镇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承担“三资”监督管理、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财政局按照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自然资源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成立由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由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任主任,其它5名以上专职人员为成员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代理服务,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资金实行代管,对农村集体收支业务实行账前会审,信息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健全电子账务;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对村级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六)接受村(居)集体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本辖区范围内村级工程建设、财产物资采购、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调处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指导建立镇(街)村(居)两级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文书档案;提供村(居)集体资产资源的相关报表、数据;及时公示、公开相关报表、数据。
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应配备审核员、出纳员、记账员,要明确岗位职责。村级设报账员,负责凭证的收集、整理、传递、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等事项。
第十条 代理服务中心分村(居)设账、分村(居)核算。代理服务中心为各村(居)设置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资产(资源)登记簿;村级设现金(存款)日记账、资产(资源)台账。
第十一条 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运营,有2-3间办公用房,配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档案橱、保险柜等设施设备和财务软件。
第十二条 各镇、街要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村(居)要在民主自愿和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将村(居)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与财务账目委托乡镇代理,村(居)委会与所在镇、街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党组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村(居)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向村(居)民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的登记,资产、资源的维护及账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程序规定,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处置、发包、租赁等进行招投标,监督合同履行;
(五)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县直有关部门、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监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服务中心监督执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备用金制度。镇、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村(居)人口多少及收支规模,核定每月备用金数额。原则上千人以下的村(居)每月不超过1000元,千人以上的村(居)每月不超过2000元。备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报账或报销。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代理服务中心应按村(居)开设独立账户,分村(居)建账、独立核算,实行“双印鉴”管理。
村(居)集体和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不得借支、挪用代管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也不得在各村(居)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及补助资金、征地补偿费、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等各项收入,均纳入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各村(居)要在收入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交镇街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办理存储手续;村(居)级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由镇街财政所按时拨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账户。
第十九条 开支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当月支出当月报账,严禁跨月份报账。
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交村(居)支部书记、村(居)主任审批签字,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加盖专用章后,报镇、街代理中心审核员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交由代理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入账。
支出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记账员不得入账。严格审核标准,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不规范的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控制制度。村(居)集体购买零星办公用品,须取得正式票据并附详细清单;购买500元以上的单件办公用品,报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集中进行采购。
取消村组招待费,县直、镇街工作人员到村(居)工作一律不准公款就餐。村(居)集体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本镇街范围内无出差补助。县内参加培训、会议、办理公务等尽量当天返回,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助,交通费、住宿费依据发票据实报销;召集单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费的,村(居)不得报销任何费用;县外出差经镇街领导批准,参照《关于印发成武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行﹝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票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必须使用县财政